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度家救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5年家救字第1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19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家救字第145號聲請人 賴柏鈞
賴劭綸 兼上二人共同法定代理人 陳宜薰 上三人共同代理人 王如后 律師相對人 賴瑞格 上列聲請人等與相對人間聲請訴訟救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亦為法律扶助法第62條前段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人賴柏鈞、賴劭綸、陳宜薰以渠等與相對人間返還代墊扶養費等事件(即本院105年度家親聲字第559號事件),無力支出程序費用,均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桃園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等情,業經提出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審查表3份以為釋明,且核其請求非顯無准許之望,是本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揆諸上揭法律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家事法庭法官張詠惠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10月19日
書記官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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