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中補字第1284號
原 告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一、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詹昇
棧發支付命令(本院110年度司促字第8696號),惟被告已
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2,949元
,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
準第2條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0元,扣除前已繳納之
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1,820元。原告應於本裁
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4 月 29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林秉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 許國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