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度簡字第1766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10年簡字第1766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0年度簡字第1766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李曲芬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0年度偵字第3733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李曲芬犯竊盜罪,累犯,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未扣案之安全帽壹頂沒收,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之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李曲芬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又被告前因竊盜案件,經本院以106年度簡字第1381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民國106年12月15日執行完畢,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其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而本件並無應處最低法定刑,又無刑法第59條規定得減輕之情形,且適用累犯加重規定時,亦無超過其所應負擔罪責之情事,爰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重其刑。
三、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不思以正當途徑獲取所需,率爾竊取他人財物,危害社會治安,缺乏尊重他人財產法益之法治觀念,所為實不足取。惟慮及被告犯後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可,且告訴人 李健忠 於偵查中表示願原諒被告(見偵卷第71頁),兼衡被告自陳為免遭警察攔查才行竊他人安全帽之犯罪動機與目的,徒手竊取他人放置於機車上安全帽之犯罪手段與情節,竊得物品之種類與價值,及被告於警詢時自述之智識程度、家庭經濟生活狀況(因涉及被告個人隱私,不予揭露,詳參被告警詢筆錄受詢問人欄記載),及其如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所示之素行(累犯部分不重複評價)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未扣案之安全帽1頂為被告之犯罪所得,因被告仍未實際歸還告訴人,有本院公務電話紀錄可參(見本院卷第11頁),應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規定宣告沒收,並於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追徵其價額。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7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38條之1第1項前段、第3項,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自收受判決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上訴於本院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
本案經檢察官劉慕珊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翁瑄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中華民國110年6月30日
書記官林孝聰附錄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0年度偵字第3733號被告李曲芬女51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籍設高雄市○○區○○○路00號(苓雅戶政事務所
居高雄市○○區○○○路000巷00弄
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被告因竊盜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李曲芬前於民國106年間因竊盜案件,經法院判處有期徒刑
3月確定,於106年12月15日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復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竊盜之犯意,於109年11月22日11時7分許,搭乘不知情之 林宙葦 (所涉竊盜罪嫌,另為不起訴處分)騎乘之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至高雄市○○區○○路000號前,徒手竊取李健忠所有放置在機車上之安全帽1頂(價值約新臺幣1099元,未扣案),得手後,隨即搭乘林宙葦騎乘之上開機車離去。嗣李健忠發現安全帽遭竊,調閱相關監視器畫面後報警處理,而循線查悉上情。
二、案經李健忠訴由高雄市政府警察局鳳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開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李曲芬於警詢時及偵查中均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人李健忠於警詢時指訴之情節相符,且有車輛詳細資料報表1份、監視錄影翻拍照片17張、監視錄影光碟
1片等附卷足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嫌。被告於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請審酌司法院大法官會議第775號解釋意旨,裁量是否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至未扣案之被告犯罪所得,請依刑法第38條之1第1項本文規定,宣告沒收,如全部或一部不能沒收或不宜執行沒收時,請依同條第3項規定,追徵其價額。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臺灣高雄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0年4月29日
檢察官劉慕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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