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0年司消債聲字第1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延期清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7號聲請人 王公生 上列債務人因更生事件聲請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七月六日以一○五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三十五號裁定認可之更生方案履行期限應延長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四年八月止,更生方案所定第三十五期給付應延至中華民國一百一十一年七月履行,其次各期之履行期限按此遞延。
理由
一、按更生方案經法院裁定認可確定後,債務人因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有困難者,得聲請法院裁定延長其履行期限,但延長之期限不得逾二年,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75條第
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伊於更生方案認可確定後,因武漢肺炎疫情,公司縮減編制,導致109年7月被資遣迄今無能力繳納,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為此再聲請准予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半年等語。
三、查本件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經本院於106年7月6日以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5號裁定認可確定在案,應自106年9月起履行至112年8月止。而債務人主張因武漢肺炎疫情收入不穩定等情屬實,是債務人目前確有不可歸責於己之事由,致履行更生方案有困難,確屬有據,前經本院109年度司消債聲字第19、32號分別准予延長履行半年,得再准許延長更生方案履行期限1年,自民國111年7月始履行第35期。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0年7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藍凰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