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度訴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2月05日

裁判案由:貪污等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4號公訴人臺灣屏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淑眞選任辯護人許乃丹律師
蔡宛庭律師被告 潘國欽 選任辯護人 吳佩珊 律師
楊靖儀 律師被告 潘立夫 選任辯護人 宋孟陽 律師上列被告因貪污等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林家聖
法官鄭永彬法官江永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2月5日
書記官曾文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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