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補字第48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0月26日

裁判案由:國家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補字第486號原告甲○○上列原告與被告行政院間請求國家賠償事件,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00,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052,000元。
二、經向被告行政院聲請國家賠償遭拒絕之證據。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蘇嘉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10月26日
書記官林鈞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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