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5年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30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31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黃珮褕湯淑媛 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修偉 債權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債權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增昌 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鄧翼正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程序終結。
理由
一、按管理人於最後分配完結時,應即向法院提出關於分配之報告;法院接到前項報告後,應即為清算程序終結之裁定;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未選任監督人或管理人者,除別有規定或法院另有限制外,有關法院及監督人、管理人所應進行之程序,由司法事務官為之。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7條第1項、第
2項及第16條第1項、第5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前經本院105年度消債清字第28號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因未選任管理人由司法事務官進行清算程序。經查,債務人僅有車牌號碼000-000號普通重型機車乙輛,係民國87年出廠,折舊己無清算價值,無處分之實益。此外,債務人並無不動產或其他可資變賣之財產,有稅務電子閘門財產所得調件明細表附卷可稽。而債務人所有之保單解約金,於作成分配表,並經本院認可、公告後,已分配完結,有分配表、匯款入帳聲請書、案款通知及保管款支出清單等附卷可稽,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3月30日
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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