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66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61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619號債權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理人 陳玉廷 債務人 康蕙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玖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收取最高以三個月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不附理由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朱敏諄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四、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105年3月16日
書記官詹東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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