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8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74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NGODUCHOANG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8年度執聲字第540號、108年度執字第246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NGODUCHOANG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拾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NGODUCHOANG犯數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之規定,定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並請依刑法第41條第1項、第8項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分別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30年,刑法第50條、第53條、第51條第5款分別定有明文。另犯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刑之罪,而受6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之宣告者,得以新臺幣1千元、2千元或3千元折算1日,易科罰金;數罪併罰之數罪均得易科罰金,其應執行之刑逾6月者,亦適用之,同法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亦有明文。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經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並分別確定在案;其中附表編號2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所處之刑,業經原確定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
9月等情,有如附表所示之判決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等件在卷可憑。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認為本件聲請與首揭法條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定應執行之刑如主文所示,且受刑人所犯之罪均屬最重本刑為5年以下有期徒刑以下之罪,而受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之宣告,應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一併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如主文所示。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第41條第1項前段、第8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孫藝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明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譚鈺陵中華民國108年2月27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竊盜│竊盜│竊盜│├────────┼────────┼────────┼────────┤│宣告刑│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有期徒刑6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幣1,000元折算1日││││(共3次)│(共2次)│├────────┼────────┼────────┼────────┤│犯罪日期│107年1月12日│107年1月8日│106年12月15日││││107年1月11日│107年2月10日││││107年1月11日││├────────┼────────┼────────┼────────┤│偵查(自訴)機關│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年度案號│檢察署107年度偵│檢察署107年度偵│檢察署107年度偵│││字第9735號│字第3764號│字第6280號│├───┬────┼────────┼────────┼────────┤││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最後├────┼────────┼────────┼────────┤││案號│107年度簡字第814│107年度簡字第797│107年度簡字第118││事實審││號│號│7號││├────┼────────┼────────┼────────┤││判決日期│107年6月27日│107年7月27日│107年10月25日│├───┼────┼────────┼────────┼────────┤││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確定│案號│107年度簡字第814│107年度簡字第797│107年度簡字第118││││號│號│7號││判決├────┼────────┼────────┼────────┤││判決│107年9月27日│107年11月20日│108年1月22日│││確定日期││││├───┴────┼────────┼────────┼────────┤│是否為得易科罰金│是│是│是││之案件││││├────────┼────────┼────────┼────────┤│備註│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108年度執│檢察署107年度執│檢察署108年度執│││字第909號│字第18285號(應│字第2465號(應執││││執行有期徒刑10月│行有期徒刑9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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