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2201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0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22017號債權人高雄市大社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許萬福 債務人 林文忠 債務人 林文慶 債務人 林國定
一、債務人林文忠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萬玖仟陸佰肆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如對債務人林文忠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林文慶、林國定給付之,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6月5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陳佐政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