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簡字第1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3月06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2年度基簡字第191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渼惠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38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渼惠犯偽造署押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如附表「偽造應沒收之署押」欄所示之偽造「 周天琪 」署押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
王渼惠於民國111年10月4日下午4時7分許,在基隆市○○區○○路00號前發生交通事故,見警據報到場處理,為逃避刑責,竟基於偽造署押之犯意,接續於附表編號1、2所示不具私文書性質之文件上偽造「周天琪」之署名,用以表彰「周天琪」本人為受調查人而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足以生損害於「周天琪」本人及司法機關對於文書製作與偵查犯罪之正確性(各文件上偽造「周天琪」署押之方式種類及數量,詳如附表所示)。
二、事實認定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偵卷第9-13、61-62頁)均坦承不諱,並有密錄器影像畫面擷圖(偵卷第19-21頁)、基隆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1份(偵卷第27-29頁)、基隆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1紙(偵卷第31頁)在卷可憑,足認被告之任意性自白與事實相符,堪予採信。本案事證明確,被告犯行堪予認定。
三、論罪科刑
(一)刑法第217條所稱之偽造署押,係指行為人冒用本人名義在文件或物體上偽造簽名或為民法第3條第3項所稱指印之類似簽名之行為者而言;倘行為人書寫他人之姓名,其作用僅係識別人稱之用,非證明一定意思表示或一定事實,而無簽名或類似與簽名有同一效力之行為者,即非該條所稱之署押,縱未經該他人授權書寫,仍不生偽造署押之問題;若在文書上偽造他人簽名,已為一定意思表示,具有申請書或收據等類性質者,則係犯偽造文書罪(最高法院85年度台非字第146號、80年度台非字第277號判決意旨參照)。是以在文件或物品上偽簽他人之署押,究係構成偽造文書或偽造署押,應從該文件或物品於簽署後所整體表彰之意涵觀之,倘簽署後之文件或物品足以彰顯簽署人欲對外表示一定之法效意思時,即屬偽造文書,惟若簽署人簽署之原意僅在被動收受他人之意思,除作為人格同一性之確認外,再無任何其他用意,則屬偽造署押。查被告於附表編號1、2之文件上偽簽「周天琪」之署名,該等文件均係偵查人員依法製作,並命被告簽名確認,被告僅係為掩飾身分而偽造「周天琪」署押,冒用「周天琪」之名義,並無表明為文書之用意,不具私文書之性質,該簽名僅係表示受詢問者係「周天琪」其人無誤,作為人格同一性之證明,並無其他法律上之用意,應僅單純構成偽造署押之行為,且足以生損害於「周天琪」本人及司法機關對於文書製作與偵查犯罪之正確性。是核被告就附表編號1、2所為,係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偽造署押罪。
(二)被告先後於附表編號1、2所示之文件上偽造「周天琪」之簽名,均係於密切接近之時地實施,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主觀上當然有自始至終在同一刑事案件各階段中偽造署押之意思,是被告偽造如附表編號1、2所示署押之數舉動,不過為犯罪行為之一部,屬行為之接續而完成整個犯罪計畫,顯係基於單一犯意接續所為,侵害單一法益,應包括於一行為予以評價,為接續犯,應論以一罪。
(三)爰審酌被告因發生交通事故,為規避責任,竟冒用他人姓名而於如附表所示文件上偽造「周天琪」之簽名,以矇騙承辦員警及司法機關,非但使「周天琪」本人蒙受不白之冤外,更影響司法機關對於文書製作與偵查犯罪之正確性,損及司法威信,浪費司法資源,顯然欠缺法治觀念,所為顯非可取;惟念及被告犯後於警詢及偵查中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尚佳;兼衡被告之素行、於本案之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暨其於警詢時自述國中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而家境貧困及領有中華民國身心障礙證明(偵卷第63-65頁)之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四、沒收被告在如附表編號1、2所示各文件上偽造「周天琪」之署名,均應依刑法第219條規定,不問是否屬犯人所有,宣告沒收之。
五、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0條第1項、第454條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藍君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敘述上訴理由,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中華民國112年3月6日
書記官王一芳附錄論罪法條:刑法第217條(偽造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罪)偽造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盜用印章、印文或署押,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亦同。
附表:編號文件名稱偽造欄位偽造應沒收之署押附卷頁數1基隆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談話紀錄表1.簽名2.答覆欄位空白處3.受談話人「周天琪」之簽名3枚112年度偵字第388號第27-29頁2基隆市警察局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酒精測定紀錄表受測者「周天琪」之簽名1枚112年度偵字第388號第31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