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7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742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96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減為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民國96年4月24日犯違背安全駕駛致交通危險罪,經本院以96年度沙交簡字第379號(偵查案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96年度速偵字第2139號),判處拘役50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1千元折算1日,並於96年6月20日確定在案(如附表所示)。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諭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9條,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簡源希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張雅慧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