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6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66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6641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公共危險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6850號),本院裁定如下:
1主文甲○○所犯公共危險罪,減為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公共危險罪,經本院判處拘役四十日確定在案(詳如附表所示)。茲聲請人以其犯罪時間在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四日以前,復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爰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二條第一項第三款、第八條第一項、第九條,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莊嘉蕙得抗告。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魏愛玲中華民國96年11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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