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4703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8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7年度促字第47030號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債務人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以下同)陸萬叁仟零玖拾元元正,及其中:
現金卡借貸部分(1)叁萬壹仟玖佰零伍元(2)叁萬壹仟壹佰捌拾伍元,及自(1)民國九十四年三月十五日(2)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5.88計算之利息,並自(1)民國九十四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在六個月以上者,其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之違約金,(2)自繳款截止日之翌日(即民國九十四年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借款本金餘額依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遲延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蘇鳴東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7年8月4日
書記官林孝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