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地方庭112年簡字第7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9月05日
裁判案由:償還公費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地方行政訴訟庭第一庭112年度簡字第7號原告陸軍砲兵第二一指揮部代表人 姚盛龍 訴訟代理人 段家婕
梁育華 上列原告因償還公費事件,提起行政訴訟,核有下列程式上之欠缺,茲依行政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正之,逾期不補正或補正不完全,即以裁定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第2項後段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二千元。
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法官林家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9月5日
書記官劉道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