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度訴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18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1865號原告 尤瑞敏 被告 李民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九月二十一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苙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書記官呂怜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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