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3031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30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2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031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張悉權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82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悉權犯如附表所示之貳罪,所處各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陸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上列受刑人張悉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並有各該判決附卷可稽,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規定,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2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張悉權因犯如附表所示之2罪,經本院分別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且均經確定在案,有各該判決書及指揮執行書附卷可稽,是聲請人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爰依法定其應執行之刑。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盈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20日
書記官吳雅琪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