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促字第1830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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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83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8305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馬維澤 (原名 馬天來 )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相對人給付之本金數額為何?(究為新臺幣1,384,219元?抑為新臺幣398,398元?)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