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附民緝字第1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1月15日
裁判案由:因詐欺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裁定
106年度附民緝字第12號原告 李建德 被告 黃永峰 上列被告因本院106年度易緝字第15號詐欺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該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邱筱涵
法官劉宇霖法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子豪中華民國106年11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