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司促字第33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384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促字第33841號債權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法定代理人 蔡孟承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 林維聰 發支付命令,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區營業處之合法法定代理人,並提出釋明;如有誤載,併請更正。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幸瑜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書記官劉玥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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