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度基小字第1239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2年基小字第123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給付分期買賣價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112年度基小字第1239號原告裕富數位資融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訴訟代理人 尤詩澤 被告 李詩涵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分期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伍仟玖佰貳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伍仟參佰陸拾元自民國一百一十二年四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基隆簡易庭法官高偉文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2年7月31日
書記官王靜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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