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13年度家補字第4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家補字第434號

聲請人黃○○住屏東縣○○鄉○○路0巷00弄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間聲請○○○○事件,聲請人未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非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之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0,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家事庭法官王致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鄭珮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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