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72號
原告 翁惠惠
被告 翁淑惠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05,814元【2,143,363元+(台化股票1,030股×113年10月4日收盤價43.35元)+(兆赫股票1,000股×113年10月4日收盤價17.8元)】,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22,8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民二庭法官黃茂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書記官王嘉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