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司促字第10655號
債權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莊萬恭
代理人 黃俊明
上列債權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因與債務人 林品榕 即 林嘉珍 等二人間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彰化縣二林鎮農會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後列事項,逾期不補正,即予駁回,特此裁定。應補正之事項:
一、確認是否更正聲明為「一、債務人林品榕即林嘉珍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元,如對債務人林品榕即林嘉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債務人 林麗萍 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二、債務人林品榕即林嘉珍應給付債權人新臺幣...元,如對債務人林品榕即林嘉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債務人林麗萍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責任。三、債務人林品榕即林嘉珍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如對債務人林品榕即林嘉珍之財產強制執行無效果,債務人林麗萍就前開債務應負清償任。」)?
中華民國113年10月7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簡豪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