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度重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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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1年重訴字第1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重訴字第一三○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送達代收人甲○○被告擴益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被告乙○○被告戊○○右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板橋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本件雙方依照借款約定條款第七條合意定台灣板橋地方法院為第一審法院。
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張益銘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三月二十二日~B法院書記官卓清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