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32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8月3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321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 陳炳栓 即 偉盛 輪胎行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拓興營造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所請求之利息其利率如何計算。(利率須特定)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鄧仁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8月31日
書記官鄭美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