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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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1年嘉交簡附民字第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10日

裁判案由:請求賠償損害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1年度嘉交簡附民字第33號原告 蔡素華
周倩茹 上一原告之法定代理人 周森鋒 住嘉義縣○○鎮○○里○○街○○○○○號被告 程培鈺 女54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雲林縣○○鎮○○里○○路○○○號上列被告因本院101年度嘉交簡字第751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本院民事庭。
理由
一、查原告蔡素華、周倩茹對本院101年度嘉交簡字第751號,被告程培鈺過失傷害案件,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因其內容確係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交通法庭審判長法官沈福財
法官唐一侼法官卓春慧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9月10日
書記官李玫娜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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