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度司聲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司聲字第8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6月21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司聲字第829號聲請人 賴献祥
賴春輝 賴錦 昌賴錦 賴家錄 賴家瑞 上列六人共同代理人 劉韋廷 律師相對人 賴錦堂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及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因相對人現設籍於「臺北市大安區戶政事務所」,致優先承買權之通知信函無法送達,爰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存證信函及戶籍謄本等件影本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95條及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6月21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李心蓉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