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8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8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850號聲請人 郭國益 律師被告 張雲波 指定辯護人郭國益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對於檢察官起訴之犯行,業於警詢、偵查及鈞院調查時坦承不諱,已無串證之虞。茲因被告之母年已85歲,罹有心臟病、高血壓等老年疾病,亟需被告照顧,且係高齡老人,來日不多,被告所犯案件罪刑甚重,日後入獄服刑,恐永無可盡人子孝道之機會,請求准以新台幣5萬元之範圍內,具保停止羈押,俾能服侍老母暮年之短暫時日,聊盡人子孝心,而免終生之憾慟。
二、經查:被告張雲波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4條第1項之販賣第一級毒品罪及同條例第4條第2項之販賣第二級毒品罪,前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5日裁定羈押。被告因另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分別判處有期徒刑7月、5月確定,業於104年10月20日開始執行,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104年度執午字第7892號執行指揮書2紙在卷可按,並經本院於104年10月20日裁定撤銷羈押,有該裁定書1份在卷可佐。是被告既已經本院裁定撤銷羈押,聲請人本件具保停止羈押之聲請,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刑事第十四庭審判長法官高如宜
法官包梅真法官梁淑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謝璧卉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