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4年消債更字第2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消債更字第225號債務人 蔣鴻鵬 代理人 楊珮如 律師上列債務人聲請更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債務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補正、釋明如附件所示事項。
理由
一、按聲請更生或清算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8條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債務人具狀聲請更生,有如附件所示事項,應予釋明或補正,爰定期命其補正(請務必提出相關證明文件),如逾期未補正,則駁回本件聲請。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民事庭法官孫玉文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書記官莊淑雅附件:
一、債務人於收入狀況說明書記載其從事包水餃生意每月之收入所得12,000元,請詳述計算依據(如原料、人事、店租成本、營收、利潤等),並提出相關資料影本(如麵粉收據、記帳帳本)。
二、債務人最近五年內從事國內外股票、期貨、基金或其他金融商品之投資交易明細及證明文件。
三、債務人聲請更生前2年之財產變動狀況:包含就不動產、動產所為之所有有償(買賣、互易、設定抵押權等)、無償(贈與、第三人清償等)行為所生之財產變動;倘於該段期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坐落地號、建號及其取得或出售之對價(買賣契約等)相關資料。
四、請說明有以受扶養親屬 蔣杰 祐為要保人、被保險人或受益人之其他財產收入如人壽保險單、投資型保險單、儲蓄型保險單、基金、股票等其他財產收入,及是否有領取社會津貼、年金等其他政府補助或其他任何機構之補助?若有,其種類、期間及金額為何?並請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如受補助存摺影本、補助款申請書函等)。
五、債務人每月扶養蔣杰祐支出證明資料影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