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3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03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3670號原告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被告謝侑晉
一、原告因清償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㈠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柒佰柒拾壹萬玖仟壹佰
壹拾肆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柒萬柒仟肆佰貳拾捌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伍佰元,原告尚應補繳柒萬陸仟玖佰貳拾捌元。
㈡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財旺
法官王士珮法官宋泓璟以上正本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日
書記官楊玉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