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1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回復原狀等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10號原告 何周秀鑾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婉莉 回復原狀等事件,原告主張被告未管理維護修繕其所有門牌號碼基隆市○○區○○○街00巷00號2樓浴室水管,導致水流滲漏至原告所有位於1樓之房屋(下稱系爭房屋),乃起訴請求被告修復漏水(下稱系爭侵害排除請求),同時請求被告賠償其因漏水所蒙受之損害新臺幣(下同)11萬7,600元(下稱系爭損害賠償請求)。因系爭侵害排除請求,應以2樓浴室水管修復至不漏水狀態所需之費用,作為其標的價額核定之依據,而原告則未以訴狀載明關此價額,以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查報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原告應先查報系爭房屋修復至不漏水【即2樓浴室水管修復至不漏水狀態】之所需費用,例如提出估價單,逐項載明施工項目及其各該費用明細,並暫時以此修復費用,作為此部分訴訟標的之價額,再加計系爭損害賠償請求之金額11萬7,600元,此即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1萬7,335元。倘逾期未補正,即以裁定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民事庭法官林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書記官陳櫻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