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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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蘇詠豪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蘇詠豪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蘇詠豪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及本院分別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2年10月、9年、11月確定,在法務部○○○○○○○接續執行中,並於民國111年1月5日經核准假釋在案,且本院為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為此聲請裁定受刑人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陳怡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書記官洪福基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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