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度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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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1年聲字第3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1年度聲字第32號聲請人臺灣基隆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志昇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11年度執聲付字第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志昇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志昇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本院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3年2月確定,在法務部○○○○○○○○○執行中,法務部於民國111年1月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之規定,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相關文件,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8年度訴字第194號),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鄭虹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111年1月6日
書記官洪幸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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