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3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原告 林政穎 訴訟代理人 康志遠 律師被告 張育魁
正威交通有限公司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方正 上列被告因被告張育魁過失傷害案件(103年度交易字第6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王雅苑
法官張淵森法官鍾世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楊雅芳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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