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1年司養聲字第1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終止收養許可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養聲字第138號聲請人 莊双松 上列聲請人因養父死亡後聲請許可終止收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可終止聲請人甲○○與乙○○間之收養關係。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養父母死亡後,養子女得聲請法院許可終止收養。法院認終止收養顯失公平者,得不許可之,民法第1080條之1第1、4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為收養人乙○○(男、民前00年0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之養子,因收養人乙○○已於73年4月7日死亡,而聲請人自幼即由生父母扶養,不曾與收養人共同生活,為終止與收養人間之收養關係,爰依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規定,聲請許可終止與養父間之收養關係等語,並提出:戶籍謄本、舊式手抄版戶籍資料、祖譜等件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於本院101年11月2日訊問時到庭陳述甚詳,並有前揭書證在卷可證,堪信為真實。又據證人即聲請人之子 莊錦星 於前揭訊問期日到庭陳稱:伊從來不知道有收養的關係,是 莊氏 宗親會的人派人跟伊說祖譜及乙○○的戶謄上有登載乙○○在昭和時代收養伊父親,伊父親希望終止和乙○○的收養關係,伊父親從小到大都是伊親生祖父母扶養長大,就伊所知,父親並沒有繼承乙○○的財產,伊只有以前在掃墓時才看過乙○○的小孩 莊政倉 ,聽說莊政倉在上個月已經過世等語。執此,本院審酌聲請人終止收養之動機及對收養人與本生家庭之影響,並綜觀全案卷證均查無終止收養有顯失公平之情形。是以,聲請人本於民法第1080條之1第1項之規定,請求許可終止其與收養人乙○○間之收養關係,為有理由,應予准許,且自本裁定確定時發生效力。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1年12月3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王毓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