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金訴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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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金訴字第3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21日
裁判案由:洗錢防制法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金訴字第360號公訴人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鍾幸豐上列被告因洗錢防制法等案件,不服本院於民國113年4月29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113年度金訴字第360號),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鍾幸豐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補提上訴理由。
理由
一、按不服地方法院之第一審判決而上訴者,應向管轄第二審之高等法院為之;上訴書狀應敘述具體理由;上訴書狀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理由書於原審法院。逾期未補提者,原審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原審法院認為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上訴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即被告鍾幸豐於民國113年5月8日收受本院於113年4月29日所為之113年度金訴字第360號判決後,不服該判決,於113年5月24日提起上訴,惟其聲明上訴狀僅記載「理由後補呈」,並未敘明任何理由,亦未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爰依上開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提上訴理由狀敘述具體之上訴理由,逾期未提出即駁回上訴。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361條、第362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陳碧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詹淳涵中華民國113年8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