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簡字第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交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簡字第48號原告林心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宥祥 、 洪莉米 間請求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166,726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2,4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蔣得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映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