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度促字第81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6年促字第8185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6年度促字第81857號債權人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永仁 代理人 蔡佳玲 債務人林宸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下同)壹拾伍萬柒仟陸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利息,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壹佰伍拾元,第二個月當月計付叁佰元,第三個月(含)以上者每月計付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壹仟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詳如附件聲請書所載。
三、債務人如對第1項債務有爭議,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如債務人不於前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支付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民事庭法官張升星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
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五、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6年12月24日
書記官梁永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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