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4年司票字第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票字第21號聲請人 廖麗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劉光偉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聲請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應納費用新台幣壹仟元(請付現金或指名本院之匯票或依附件之多元化繳費方式繳納)。
二、聲請人請求自提示日起算之利息,請明確表明提示日究為何日?(應於到期日之後)。
三、請提出相對人劉光偉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俊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黎東成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