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6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603號聲請人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潘奐穎上列受刑人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經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4年度執聲付字第12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潘奐穎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潘奐穎因妨害自由等案件,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茲經法務部矯正署於民國104年9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之規定,聲請裁定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經查:受刑人潘奐穎前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經臺灣高等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確定;又因妨害自由、賭博等案件,分別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五月、二月及二月,並經本院以103年度聲字第601號裁定定應執行刑有期徒刑七月確定,經接續執行後,現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執行中。其刑滿終結日期原為105年9月29日,經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刑12日後,刑期終了日為105年9月17日,業經法務部矯正署於104年9月4日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核准假釋出獄,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法務部矯正署宜蘭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等在卷可稽,本院審核相關文件後,認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為正當,應予准許。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林惠玲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林家妮中華民國104年9月1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