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度原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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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3年原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原訴字第2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駿豪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龔江財 等間因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7,993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9,0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潘進順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彭文章中華民國104年1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