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1年度單禁沒字第49號
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周容
被告吳達祺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
收違禁物(109年度聲沒字第3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扣案甲基安非他命貳拾貳包(均含包裝袋暨其上標籤;驗餘毛重、毛重各:參點伍參陸肆公克、壹點玖陸伍柒公克、壹點玖柒壹玖公克、壹點參公克、壹點貳參公克、壹點貳陸公克、壹點貳壹公克、零點陸壹公克、零點肆柒公克、零點肆玖公克、零點肆玖公克、零點伍伍公克、零點伍伍公克、零點伍伍公克、零點參參公克、零點參貳公克、零點參參公克、零點伍參公克、零點伍壹公克、零點伍參公克、零點伍貳公克、零點肆玖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吳達祺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2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8年10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83號、第3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而其於該案為警所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22包經驗出含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7月10日慈大藥字第108071062號函暨所附鑑定書1份及刑案現場照片20張附卷可憑,足認該等扣案物確含甲基安非他命無訛,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本文前段規定,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級、第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級、第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單獨宣告沒收由檢察官聲請違法行為地、沒收財產所在地或其財產所有人之住所、居所或所在地之法院裁定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本文前段、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4(司法院院字第67號、第2169號解釋併同參照)分別定有明文。
三、本院茲判斷如下:
(一)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8年度毒聲字第22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108年10月29日執行完畢釋放出所,並由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8年度毒偵字第83號、第325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及其於該案為警於108年6月24日所扣得之甲基安非他命22包(均含包裝袋暨其上標籤;驗餘毛重、毛重各:3.5364公克、1.9657公克、1.9719公克、1.3公克、1.23公克、1.26公克、1.21公克、0.61公克、0.47公克、0.49公克、0.49公克、0.55公克、0.55公克、0.55公克、0.33公克、0.32公克、0.33公克、0.53公克、0.51公克、0.53公克、0.52公克、0.49公克【下合稱本案扣案物】),均已入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贓物庫保管中等節,有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書(108年度毒偵字第83號、第325號)、臺東縣警察局刑事警察大隊搜索、扣押筆錄(執行處所:臺東市○○○路000巷00號前、臺東市○○路000巷000號)、臺東縣警察局扣押物品清單(保管字號:108年度安保字第82號)、臺灣高等法院施用毒品案件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是此等部分之事實,首堪認定。
(二)次查本案扣案物經送請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以氣相層析/質譜分析法抽驗其中3包後,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乙情,有臺東縣警察局局本部108年度查扣毒品證物送驗作業管制紀錄表、慈濟大學濫用藥物檢驗中心108年7月10日慈大藥字第108071062號函暨所附鑑定書各1份在卷可考,併參諸被告於警詢時所述:本案扣案物均係伊於108年6月21日,在臺東市興安路二段某洗車場內,向 盧沅其 所購買的,之所以會分裝為小包,係因為家裡很多袋子,想說帶出門一次不需帶太多等語,亦足認本案扣案物未有差異,均屬同質之毒品,則本案扣案物皆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併係違禁物,當堪認定,是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本文前段規定,本院俱應沒收銷燬之。又本案扣案物無論以何方式(如傾倒、刮除等)欲將內含毒品自包裝袋予以分離,均仍會有極微量毒品沾附殘留、無法析淨,亦無析離實益,是該等包裝袋應整體視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本身,同依上揭規定,皆予宣告沒收銷燬;至其中經取樣鑑定部分,既已用罄滅失,本院自無從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以上附此指明。
(三)從而,本院核聲請人臺灣臺東地方檢察署檢察官首開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聲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刑法第40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本文前段,刑法第1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28 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陳偉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楊茗瑋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0 月 3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