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度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9年簡上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服務費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簡上字第2號上訴人 邱鄭梅 原訴訟代理人 王湘閔 律師被上訴人峻邦不動產仲介經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光炳 訴訟代理人 鍾幸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109年4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李俊霖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4日
書記官黃國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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