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3年司促字第1367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3年度司促字第1367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子庭 即 王惠芬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627,267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500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2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佳吟附表113年度司促字第013679號利息:
本金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001新臺幣180986元王子庭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16%計算之利息002新臺幣356632元王子庭自民國113年10月23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9.16%計算之利息003新臺幣55311元王子庭自民國113年10月07日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一)債務人王子庭於民國109年04月01日向債權人借款240,000元,約定自民國109年04月01日起至民國121年12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2日止累計190,682元正未給付,其中180,986元為本金;9,605元為利息;91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二)債務人王子庭於民國107年05月15日向債權人借款650,000元,約定自民國107年05月15日起至民國121年12月1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16採機動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22日止累計377,357元正未給付,其中356,632元為本金;20,632元為利息;93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三)債務人王子庭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13年10月06日止累計59,228元正未給付,其中55,311元為消費款;3,917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釋明文件: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