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67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3月29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670號原告 毛泰金 被告 劉玉雅
邱嗣家 (民國00年00月0日生)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劉光義 法定代理人 劉邱麗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陸仟貳佰伍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參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李行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3月29日
書記官林怡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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