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中簡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請求損害賠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8年度中簡附民字第34號原告 莊培忠 訴訟代理人 陳忠儀 律師
廖慧儒 律師被告 陳麗萍
蕭承田 上列被告等因妨害家庭案件(108年度中簡字第1012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刑事第二十庭審判長法官吳幸芬
法官尚安雅法官江彥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謝坤冀中華民國108年10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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