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9年補字第26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補字第265號原告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梁正德 送達代收人 蕭子鴻 被告 陳德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74,384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陳兆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書記官鄭鈺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