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家聲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家聲字第3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0日

裁判案由:終結遺產管理人職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家聲字第364號聲請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北區分署(即被繼承人 石介之
產管理人)法定代理人 黃偉政 上列聲請人請求終結被繼承人石介之遺產管理人職務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聲請費用新台幣壹仟元。
二、被繼承人石介之遺產清冊、財產總歸戶資料。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家事法庭法官薛嘉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6月10日
書記官張竣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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