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婚字第68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5月12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婚字第688號
108年度婚字第692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曾嘉雯 律師
葉凱禎 律師 方浩鍵 律師被告甲○○訴訟代理人 吳小燕 律師
鄭楓丹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並定民國109年6月15日下午2時10分在本院家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家事第二庭法官陳建欽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5月12日
書記官張淑美